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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在一家门店上方的广告牌突然坠落, 将在店外临街摆摊的老人砸伤致残。这间门面是房主汪某租赁给冉某,冉某又转租给刘某的。老人出院后, 将房主和前后两名租房者告上南部县人民法院,索赔18万余元。近日,该院依法判决店主刘某担责七成, 赔偿受伤老人4万多元。
广告牌坠落 摆摊老人被砸伤
63岁的杜某,是阆中市朱镇乡人,几年前,他将承包的土地交给村委会出租,自己跟随儿子在南部县城居住, 并长期在南部县城摆设摊点销售小百货。2018年5月,他在南部县城大南街一家门面外摆了一个地摊。这间门面的房东是70后妇女汪某,她于2017年4月将房屋出租给90后小伙冉某,冉某用于经营手机维修店, 并在店铺上方安装了广告牌, 后冉某将店铺转让给80后女子刘某经营银饰店,应刘某的要求,冉某将广告牌及其他设施赠送给了她,刘某更改了广告内容,并在旧广告牌上加装了石膏板。2018年5月15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杜某正在刘某的银饰店前摆摊时,悬挂在银饰店上方的广告牌突然坠落,将杜某砸倒在地。杜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南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7日出院,医生诊断为左侧3根肋骨骨折、 胸椎和腰椎各一处骨折、肺气肿及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后经司法鉴定,杜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状告房东和店主 索赔费用18万元
2019年1月7日, 杜某将房屋租赁者刘某、冉某和房东汪某告上南部县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住院医疗费、 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81805.25元。
原告杜某在庭审时陈述,2018年5月15日上午8时30分左右, 他在刘某的店外摆摊,刘某经营的银饰店广告牌掉落,将他砸伤。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9676.85元,大部分由刘某垫付。 出院后刘某未向其赔偿任何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相应损失。
被告刘某辩解称, 按规定杜某不能在她的店门外摆摊, 杜某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责任。她是由冉某转让的店铺,惹祸的广告牌是冉某雇人安装的, 广告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安装者都应承担责任。
冉某辩解说,他不应该成为被告,应由广告牌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承担责任。他转让店铺时本来准备将广告牌及卷帘门电机全部拆下带走,是刘某要求留下,他于是将广告牌及卷帘门电机赠送给了刘某,之后刘某并未拆除旧广告牌, 而是直接在上面加装了新的广告牌, 他已经丧失了对广告牌的使用、收益、占有、处分等权利,杜某的损害后果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汪某辩解说,她是门面房的所有人,她将房屋租赁给冉某,合同明确约定承租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冉某承担。她声称自己不应对杜某受伤承担任何责任。
店主承担主责 赔偿伤者4万元
南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在摆设摊点过程中人身遭受损害, 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杜某在摆摊过程中未注意刘某经营的门面上方悬挂的广告牌, 也未留出与悬挂广告牌的安全距离, 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汪某虽然系该门面房的所有人, 悬挂的广告牌不属于她所有,也不属于她使用,她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冉某作为门面房的租赁人及广告牌的所有人, 他将房屋转租给刘某及将广告牌赠送给刘某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转租后,冉某丧失租赁权的同时,也对门面房因经营需要所添加的附随物不再享有使用权, 他与杜某因悬挂物脱落受损伤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刘某作为该悬挂广告牌的管理人及使用人,对广告牌进行加装时, 未排除安全隐患, 未尽到安全使用广告牌的义务, 是导致杜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 法院酌情确定杜某受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30%的责任, 刘某承担70%的责任。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杜某各项损失43305.84元。
律师说法
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担责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店主刘某正是惹祸广告牌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故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